2024年青海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施細則
http://www.bossanovawear.com  2024年6月24日  來源:青海省教育考試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錄取管理,確保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2024年我省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在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的統(tǒng)一領導下,按照省教育廳的工作部署,由省考試院具體組織實施,省教育廳機關紀委全程參與監(jiān)督。錄取期間,成立2024年省高校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教育廳主要負責人擔任。錄取現場根據工作需要成立若干職能小組,招生錄取期間實行封閉式管理。

  第三條 高校招生錄取工作認真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和“招生院校錄取、招考機構監(jiān)督”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招生計劃和招生政策規(guī)定,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深入實施“陽光工程”,確保招生錄取工作科學規(guī)范、公平公正。

  第四條 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市(州)、縣(區(qū)、市、行委)黨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建立健全考生高考檔案,認真履行考生報考資格審查工作職責,組織開展考生錄取資格審查和上線考生檔案復查,落實有關信息公開和公示制度,開展招生錄取政策宣傳咨詢和志愿填報服務。同時,建立健全信訪機制,及時妥善處置招生信訪問題。

  第五條 各招生類型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由省考試院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和高校在青招生計劃數,進行分科類、分批次、分類型測算,提交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專題會議研究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招生章程

  第六條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是高校開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據。高校依據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校招生章程,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guī)范,經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guī)定核定后向社會公布。高校須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fā)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上公布,供考生及有關人員查閱?忌部梢酝ㄟ^青海省教育考試網(https://www.qhjyks.com/)首頁底端“友情鏈接”中的“常用網站”專欄,鏈接“陽光高考”平臺。

  第七條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qū)等須注明),層次(本科、?疲k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颡毩W院、高等?茖W;蚋叩嚷殬I(yè)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yè)教學培養(yǎng)使用的外語語種,思想品德考核及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guī)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yè)安排辦法及專業(yè)調劑錄取辦法等),學費標準,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fā)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信息,聯(lián)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第八條 高校要對招生宣傳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對中介機構、網站和相關學校違規(guī)發(fā)布招生錄取信息、擅自轉載招生錄取政策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招生廣告,誤導考生填報志愿、擾亂正常招生秩序等行為,省級教育行政、市場監(jiān)督管理、公安等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根據教育部匯總公布的年度專業(yè)設置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所屬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內,按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分省分專業(yè)招生計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24〕3號)文件要求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調整、執(zhí)行本校在青分專業(yè)招生計劃。

  第十條 省考試院依據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與在青招生高校核對、匯總分專業(yè)招生計劃及其說明,編印《202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在青招生錄取計劃及專業(yè)目錄》,在高考成績公布后及時、規(guī)范、準確、統(tǒng)一地向社會公布本年度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嚴格執(zhí)行教育部有關招生計劃的管理規(guī)定,招生計劃的編制、上報、匯總、審核、調整、執(zhí)行等均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tǒng)”進行。未經教育部安排和我省審核同意的院校招生計劃,一律不予安排招生。

  第四章 錄取批次分段設置及投檔規(guī)則

  第十二條 2024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共設置七個批次,依次為:提前本科、本科專項計劃、本科一段、公安司法軍士類?、本科二段、?铺厥忸愋汀⑵胀▽?婆。各批次設置不同的段,分別投檔錄取。

  強基計劃、空軍招飛、專升本、運動訓練單招、殘障單招、高水平運動隊、保送生、拔尖人才班、綜合評價、消防單招、藝術校考和戲曲類省際聯(lián)考等特殊計劃類型,按教育部或招生單位提供的擬錄取名單在相應批次進行投檔錄取(注:省內外高職院校分類考試、“3+2”轉段已完成考試招生錄取)。

  (一)提前本科批次。設置A段、B段和C段,各段計劃類型、投檔錄取模式和志愿數量為:

  A段:高校專項計劃。由于部分高校不安排分省計劃,所以高校專項計劃未納入《202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在青招生錄取計劃及專業(yè)目錄》。高考成績公布后,由省考試院及時在青海省教育考試網上公布,只允許高校專項計劃合格考生填報相應高校的專業(yè)志愿。實行梯度志愿,設置2個院校志愿。

  B段:軍事、民航招飛、航海類、未組織體檢面試的公安類專業(yè),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國際關系學院的計劃,藝考類及體育類的省內優(yōu)師專項(地方公費師范生)計劃。實行梯度志愿,設置2個院校志愿。

  C段:組織了體檢面試的公安院校、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中國消防救援學院;國家公費師范生、國家優(yōu)師專項、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yè)等普通類專業(yè)計劃;藝考類及體育類專業(yè)(含國家公費師范生)計劃。實行平行志愿,設置9個院校志愿。投檔順序為普通類、藝考類、體育類。

 。ǘ┍究茖m椨媱澟巍TO置I段、D段、E段和F段,各段計劃類型、投檔錄取模式和志愿數量為:

  I段:清華大學定向專業(yè),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yè)計劃,成都信息工程大學、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定向就業(yè)計劃,陸軍工程大學定向招生計劃。實行平行志愿,設置6個院校志愿。

  D段:對口援青定向招生計劃、農村訂單定向醫(yī)學生免費培養(yǎng)計劃,普通類省內優(yōu)師專項(地方公費師范生)計劃。實行梯度志愿,設置2個院校志愿。

  E段: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實行平行志愿,設置6個院校志愿。

  F段:省內專項計劃,即省內生態(tài)專項、省內鄉(xiāng)村振興專項、省內民族地區(qū)教育高質量發(fā)展專項計劃。實行梯度志愿,設置2個院校志愿。

 。ㄈ┍究埔欢闻巍TO置G段和H段。各段計劃類型、投檔錄取模式和志愿數量為:

  G段:除獨立學院、民辦學院之外的省外本科院校預科班(含六州“民考漢”預科班、青南三州“民考漢”預科班)和民族班計劃。實行平行志愿,設置9個院校志愿。

  H段:除獨立學院、民辦學院之外的本科院校普通班、藏文班、蒙文班、特色專業(yè)及中外合作辦學院校(專業(yè))計劃、省內院校預科班計劃、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計劃。實行平行志愿,設置12個院校志愿。

 。ㄋ模┕菜痉ㄜ娛款悓?婆巍TO置為N段,計劃類型為組織了體檢面試的高職(專科)層次公安、司法院校計劃和招收定向培養(yǎng)軍士的院校(專業(yè))計劃。實行平行志愿,設置9個院校志愿。

 。ㄎ澹┍究贫闻。設置為J段,計劃類型為獨立學院、民辦學院等院校招生(含中外合作辦學)計劃。實行平行志愿,設置6個院校志愿。

 。⿲?铺厥忸愋团巍TO置K段和L段,各段計劃類型、投檔錄取模式和志愿數量為:

  K段:航海類和石家莊郵電職業(yè)技術學院訂單培養(yǎng)計劃、西安電力高等高職(專科)層次院校訂單培養(yǎng)計劃。實行梯度志愿,設置2個院校志愿。

  L段:高職(?疲⿲哟嗡嚳碱惣绑w育類專業(yè)計劃。實行平行志愿,設置6個院校志愿。投檔順序為藝考類、體育類。

 。ㄆ撸┢胀▽?婆。設置為M段,計劃類型為高職(?疲┗虮究圃盒?茖I(yè)招生(含中外合作辦學)計劃。實行平行志愿,設置12個院校志愿。

  第十三條 2024年我省招生錄取各批次按照從A段-B段-C段-I段-D段-E段-F段-G段-H段-N段-J段-K段-L段-M段的順序依次投檔錄取。

  第十四條 高?筛鶕谖沂⊥斗诺恼猩媱潝,結合生源分布情況,與省考試院協(xié)商確定調閱考生電子檔案的要求。省考試院按照投檔規(guī)則和高校的調檔要求向高校投放考生電子檔案。

  按照梯度志愿投檔的分段計劃,高校調閱第一志愿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采用“四舍五入”取整方式確定投檔數量;第二志愿及征集志愿均按100%投檔。

  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分段計劃,高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調檔比例原則上為100%。有特殊要求的高校須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并確保符合錄取規(guī)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經省高校招生錄取領導小組審核后執(zhí)行。

  各段正式投檔后調入我省的高校招生計劃,只能參加該計劃所在批次段的征集志愿投檔錄取。

  第十五條 在省考試院尚未正式投檔前考生申請退檔的,由考生本人向省考試院遞交退檔申請(《退檔申請》樣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試網下載打印)。省考試院收到退檔申請后,將按考生申請內容在相應批次不予投檔。申請退檔的考生不得再參加本批次各段志愿投檔和志愿征集,可以參加后續(xù)批次各段的投檔錄取和志愿征集。

  已被省考試院正式投檔,但尚未被高校正式錄取的考生申請退檔的,由考生向已投檔高校遞交退檔申請,由高校決定是否批準退檔。經高校批準退檔的考生,不得再參加本批次各段志愿投檔和志愿征集,可以參加后續(xù)批次各段的投檔錄取和志愿征集。

  正式錄取的考生一律不得變更錄取院校和專業(yè)。

  第十六條 征集志愿和首次集中填報志愿的投檔錄取規(guī)則原則上保持一致。征集志愿院校和專業(yè)計劃在青海省教育考試網公布后,考生自行在志愿填報系統(tǒng)中查詢錄取狀態(tài),顯示“你目前還沒有被錄取”的考生均可填報征集志愿。考生在填報征集志愿時須認真閱讀院校和專業(yè)計劃的報考條件,合理填報相應志愿。征集志愿時,線上實際符合條件的生源不足時,在征得招生院校同意后,可適當降分征集志愿。

  第十七條 平行志愿依照“分數優(yōu)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檔”的原則投檔,文史類(含普通類、藝考類、體育類)按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單科成績排序生成小數點后9位數的總成績確定投檔位次;理工類(含普通類、藝考類、體育類)按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單科成績排序生成小數點后9位數的總成績確定投檔位次;梯度志愿依照“志愿優(yōu)先、遵循分數、順序投檔”的原則投檔,按照考生高考總成績(含照顧加分)確定投檔位次,最后一位次的同分考生全部投檔,由院校決定是否錄取。

  第十八條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yè)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第五章 志愿填報

  第十九條 實行梯度志愿投檔錄取的A段、B段、D段、F段、K段設置第1志愿、第2志愿共2個院校志愿,每個院校設6個專業(yè)志愿和是否服從校內專業(yè)調劑選項。各段首次投檔錄取結束后,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可多次實行志愿征集、投檔錄取。

  第二十條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的I段、E段、J段、L段設置6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平行志愿,每個院校設6個專業(yè)志愿和是否服從校內專業(yè)調劑選項;C段、G段、N段設置9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平行志愿,每個院校設6個專業(yè)志愿和是否服從校內專業(yè)調劑選項;H段、M段設置12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平行志愿,每個院校設6個專業(yè)志愿和是否服從校內專業(yè)調劑選項。平行志愿投檔時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依次檢索投檔,各段首次投檔錄取結束后,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可多次實行志愿征集、投檔錄取。

  第二十一條 填報志愿前,考生須仔細閱讀所填報高校的《招生章程》和本實施細則,了解掌握院校招生錄取規(guī)則、錄取條件、招生計劃等相關內容,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忌應妥善保管登錄密碼等個人信息,因考生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承擔責任。我省首次集中填報志愿時間為2024年6月27日9∶00-6月30日22∶00,除按教育部或高校提供錄取名單投檔錄取考生外,其他所有考生須一次性填報所有批次志愿。各批次征集志愿填報時間以青海省教育考試網發(fā)布的公告為準。

  第二十二條 青海省教育考試網是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官方網站,也是我省高考網上填報志愿的唯一網址。考生進入網站后按照志愿填報系統(tǒng)要求和登錄頁面提示進行志愿填報。投檔錄取時,以考生在志愿填報系統(tǒng)中最后一次提交的電子志愿信息為準。

  第二十三條 藝術校考、高水平運動隊、綜合評價招生院校及專業(yè)不填報電子志愿,由相關院校合格考生填寫紙質《志愿表》,并以紙質《志愿表》及高校提供的擬錄取名單為依據投檔錄取。紙質《志愿表》樣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試網下載打印或到考區(qū)招辦領取?忌顚懠堎|《志愿表》于6月30日前交考區(qū)招辦,由考區(qū)招辦統(tǒng)一于7月1日前送交省考試院。上述三類計劃的考生志愿在提前本科批次進行投檔錄取。

  第二十四條 高校專項計劃各院校專業(yè)需要須在首次集中填報志愿時填報電子志愿,只允許高校專項計劃合格考生填報相應高校的專業(yè)志愿。

  第二十五條 考生在填報志愿時,要認真核對所填報的志愿信息,準確無誤后確認提交。志愿填報過程中,因考生疏漏、失誤或未按規(guī)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承擔責任。志愿填報系統(tǒng)在規(guī)定時間關閉,逾期不予補報?忌峤淮_認的最終志愿一律不得更改。

  第二十六條 考生填報志愿時應注意的事項:

 。ㄒ唬┩粋院校的不同類型招生計劃在《202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在青招生錄取計劃及專業(yè)目錄》中分別公布,考生不能在同一個院校志愿內兼報不同類型招生計劃的志愿。

 。ǘ┸娛、公安、司法、消防、機要、定向培養(yǎng)軍士的院校生源選拔中的政治考核工作在統(tǒng)一高考結束后進行,面試、體檢及相關測試工作安排在志愿填報結束后進行,請考生及時關注青海省教育考試網發(fā)布的公告。飛行員生源選拔由招生單位自行安排。

 。ㄈ﹫罂荚盒I(yè)要求具有英語口語測試成績的考生,須參加由省考試院統(tǒng)一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初步安排為:6月25至26日在青海省教育考試網“數字招考服務大廳”進行網上報名、繳費,6月27日起自行打印《2024年青海省普通高考英語口語考試準考證》,6月28日上午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到英語口語考試準考證上注明的考點參加考試,6月30日省考試院通過“青海省教育考試”微信服務號將成績推送給考生(考生須用高考報名時預留的手機號提前綁定微信服務號),考生也可登錄網上報名頁面自行查詢。有關工作安排請考生及時關注青海省教育考試網發(fā)布的公告。

 。ㄋ模└呖纪庹Z為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填報志愿時請詳細了解擬選報院校的《招生章程》,確定擬選報院校(專業(yè))是否招收相關語種考生。

 。ㄎ澹﹨⒓又驹刚骷目忌鷳凑帐】荚囋汗嫉臅r間填報征集志愿。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填報征集志愿的,視為放棄志愿征集。

  (六)有特殊飲食習慣要求的少數民族考生,填報志愿時應了解高校是否設有清真灶,避免造成入學后生活不便。

  第六章 錄取規(guī)則

  第二十七條 錄取工作按照“招生院校錄取、招考機構監(jiān)督”的原則組織實施,高校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guī)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yè)培養(yǎng)要求、投檔成績達到我省相應批次或相應計劃類型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yè)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投檔考生的錄取專業(yè)作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省考試院負責監(jiān)督在在青招生高校執(zhí)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guī)定和違背錄取規(guī)則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 高校根據考生電子檔案實行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高校要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閱檔、審核、預錄取、退檔等各環(huán)節(jié)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huán)節(jié)工作的高校,省考試院將主動溝通;對故意拖延時間和無故拒絕聯(lián)系的高校,省考試院可根據所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和高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guī)則,分配考生錄取專業(yè),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tài),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

  第二十九條 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同一招生類型的招生計劃原則上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專業(yè)的錄取批次以省考試院公布的《202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在青招生錄取計劃及專業(yè)目錄》為準。

  第三十條 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guī)錄取工作結束后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

  第三十一條 由于網絡傳輸、工作失誤、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省考試院和高校應通過協(xié)商妥善解決。

  第七章 照顧政策

  第三十二條 自2024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執(zhí)行以下加分項目及分值。

 。ㄒ唬┝沂孔优忌,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戰(zhàn)區(qū)(原大軍區(qū))及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考生,加20分;

  (三)自主就業(yè)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ㄋ模w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加5分;

  (五)“民族艱苦地區(qū)”考生加分:

  A區(qū):玉樹州6縣(市),果洛州6縣,黃南州河南縣、澤庫縣,海南州興?h,海北州剛察縣,海西州天峻縣符合條件(高中學籍和實際就讀地均在本區(qū)域內)的少數民族考生加20分,漢族考生加10分。

  B區(qū):黃南州同仁市、尖扎縣,海南州共和縣、貴德縣、貴南縣、同德縣,海北州海晏縣、門源縣、祁連縣,海西州德令哈市、格爾木市、茫崖市、都蘭縣、烏蘭縣、大柴旦行委符合條件(高中學籍和實際就讀地均在本區(qū)域內)的少數民族考生加15分,漢族考生加5分。

  C區(qū):海東市6縣(區(qū)),西寧市湟中區(qū)、湟源縣、大通縣符合條件(高中學籍和實際就讀地均在本區(qū)域內)的少數民族考生加5分。

  D區(qū):西寧市城東區(qū)、城中區(qū)、城西區(qū)、城北區(qū)和青海油田考區(qū)考生不享受“民族艱苦地區(qū)”加分政策。

  黃南州河南縣、澤庫縣,海南州興?h,海北州剛察縣,海西州天峻縣考生在戶籍所在州域內高中學校實際就讀的,享受A區(qū)“民族艱苦地區(qū)”項目加分分值。

  省內異地集體辦班辦校考生,享受戶籍地考生“民族艱苦地區(qū)”加分政策,加分分值降低2分;省外異地集體辦班考生,享受戶籍地考生“民族艱苦地區(qū)”加分政策,加分分值降低5分。省內外異地集體辦班辦校考生中途轉學至省內就讀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享受“民族艱苦地區(qū)”項目加分分值。

  對于省內跨加分區(qū)域實際就讀的考生(含多個區(qū)域),若高中階段連續(xù)三年在某一個加分區(qū)域內實際就讀,則享受該區(qū)域“民族艱苦地區(qū)”項目加分分值;若高中階段三年在兩個或多個加分區(qū)域內實際就讀,則按實際就讀地“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享受“民族艱苦地區(qū)”項目加分分值。

  考生高中階段學籍和實際就讀學校不一致(實際就讀時間連續(xù)超過15天<含>或累計超過45天<含>),即“人籍分離”的,不享受“民族艱苦地區(qū)”項目加分;往屆生僅高中應屆畢業(yè)當年和次年享受“民族艱苦地區(qū)”項目加分分值;同等學力考生不享受“民族艱苦地區(qū)”項目加分分值。

  高考加分項目須由考生本人申請,填寫高考加分資格申請表,并在高考報名期間完成申報。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自愿放棄享受照顧加分,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申報“民族艱苦地區(qū)”加分項目的考生,其民族成份須與其親生父親或母親一致。

  第三十三條 享受照顧加分條件的考生,經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高中學校、考區(qū)、市(州)、省考試院四級公示后方予認可。高中學校還須按有關規(guī)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的班級。公示的信息應包括姓名、考生號、身份證號、性別、高中階段學籍所在學校和實際就讀學校信息、父母姓名、申請加分項目及分值、最終審核確認加分分值。學校、考區(qū)、市(州)向社會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高考當年9月底;省考試院在青海省教育考試網公示至高考當年年底。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第三十四條 考生本人須對所申請的高考加分資格真實性負責,對于以弄虛作假等手段獲取加分資格的考生,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相關規(guī)定處理,違規(guī)事實記入考生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加分資格審核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對有關人員要依紀依規(guī)依法嚴肅倒查追責。

  第三十五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和高考加分項目分值實施情況,建立高考加分政策動態(tài)調整評估機制,適當完善相關制度,持續(xù)推進教育考試招生公平公正。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優(yōu)先錄取或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錄取與否由高校決定。

 。ㄒ唬┢綍r榮獲二等功或者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西藏自治區(qū),軍隊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或者軍隊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實行梯度志愿投檔的批次分段,參加全國統(tǒng)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yōu)先錄取。

  【除持有效證件外,其他考生由其家長所在單位或原單位干部處出具證明】

 。ǘ﹪揖C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tǒng)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yōu)待政策執(zhí)行。

  【除持有效證件外,須由青海省消防救援總隊政治部門出具證明】

 。ㄈ┕灿⒘、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tǒng)考錄取的,按照《公安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yōu)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tǒng)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除持有效證件外,須由青海省公安廳政治部出具證明】

  (四)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lián)合激勵系統(tǒng)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證明材料由考生本人提供,須由團省委出具證明】

  第八章 投檔成績計算方法

  第三十七條 考生投檔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一)普通類(文史、理工、體育)

  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照顧加分

 。ǘ┎匚念悾ㄎ氖、理工、體育)

  填報用藏文授課的招生專業(yè)時:民族漢考+藏語文+數學+綜合+照顧加分;填報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招生專業(yè)時:(民族漢考+藏語文)÷2+數學+外語+綜合+照顧加分。

  【藏文類考生選報用藏語文授課的高校專業(yè),藏語文、民族漢考各按實際得分的100%計,外語成績作為參考;選報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專業(yè),藏語文、民族漢考各按實際得分的50%計,外語按100%計】

  (三)蒙文類(文史、理工、體育)

 。褡鍧h考+蒙語文)÷2+數學+外語+綜合+照顧加分

  (四)藝考類(藝術類專業(yè)省級統(tǒng)考合格考生)

  1.播音與主持類

  高考文化課分數×0.7+(專業(yè)成績÷專業(yè)滿分300分)×750×0.3+照顧加分(結果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數點)

  2.除播音與主持類外的其余專業(yè)

  高考文化課分數×0.5+(專業(yè)成績÷專業(yè)滿分300分)×750×0.5+照顧加分(結果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數點)

  第九章 有關招生政策說明

  第三十八條 按照教育部工作安排,原青海大學昆侖學院自2024年起停止招生。2011年省招委會印發(fā)的《青海省普通高考報名錄取條件補充規(guī)定(暫行)》(青招委〔2011〕42號)中的第四條“對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2006〕33號’文件規(guī)定的報考條件,但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的,可以在我省參加高考并按照我省錄取控制分數線,參與青海省內三本及以下院校的錄。海ㄒ唬┛忌凹议L在青落戶一年以上、不滿三年(高考前);(二)考生在我省就讀高中滿三年并從高中一年級起參加了我省高中會考或學業(yè)水平考試!闭{整為“對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2006〕33號’文件規(guī)定的報考條件,但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的,可以在我省參加高考并按照我省錄取控制分數線,參與省內外本科二段及高職(?疲┡味蔚匿浫。海ㄒ唬┛忌凹议L在青落戶一年以上、不滿三年(截止高考當年的6月1日前);(二)考生在我省就讀高中滿三年并從高中一年級起參加了我省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

  第三十九條 “民考民”(藏文和蒙文)考生填報少數民族語言授課招生計劃的,實行單獨劃線、單獨錄取。藏文類考生通過轉換分數,選擇填報普通類計劃的,須達到普通類相應批次控制分數線,按普通類錄取。

  第四十條 預科班、民族班招生錄取。招生計劃中省外院校的預科班、民族班計劃,生源為全省少數民族考生。面向六州(玉樹州、果洛州、黃南州、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或青南三州(玉樹州、果洛州、黃南州)招生的省外預科班計劃,僅限六州或青南三州少數民族“民考漢”考生填報,若生源不足,則在首次征集志愿時將生源范圍擴大到全省少數民族“民考漢”考生。省內本科院校的預科班計劃只招收六州少數民族考生和海東市各區(qū)縣農村戶籍及大通縣、湟中區(qū)、湟源縣農村戶籍的少數民族考生!安貪h雙語”授課計劃只招收藏文考生,蒙文授課計劃只招收蒙文考生。

  預科班、民族班實行單列計劃、單獨劃線、單獨錄取。按照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本科預科班、民族班錄取分數線分別不得低于相應批次各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下80分、40分。省外預科班、民族班計劃,按照我省劃定的相應批次控制分數線進行投檔,由院校決定是否錄取。

  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計劃只允許2024年具有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報考資格的考生填報。

  第四十一條 藝考類招生錄取。取得我省藝考類專業(yè)省級統(tǒng)考合格證、達到我省確定的藝考類專業(yè)綜合投檔控制分數線、參與藝考類招生計劃錄取的考生和普通考生在同一時間填報志愿。同一高校的不同類型專業(yè),要按不同的院校志愿分別填報、分別投檔、分別錄取。藝考類考生可報考普通類專業(yè)志愿。

  取得教育部批準的單獨設置藝術院校(含參照執(zhí)行院校)、國家部委所屬高校本科藝考類專業(yè)?己细褡C的考生須填寫紙質的《青海省2024年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考類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同一考生在多所院校參加專業(yè)?疾⑷〉枚鄠合格證或被多所院校擬錄取的,由省考試院按照考生志愿,結合高校擬錄取名單投檔。高校須按照教育部要求,于7月10日18:00前反饋擬錄取名單,辦理?间浫∈掷m(xù),7月10日18:00日后高校提供的擬錄取名單,省考試院不予認可、不予投檔,影響考生錄取的,由高校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體育類招生錄取。體育類專業(yè)合格考生投檔成績達到我省確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后,可填報體育類專業(yè)志愿。體育類考生可報考普通類專業(yè)志愿。

  第四十三條 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招生錄取。報考此類專業(yè)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參加普通高考統(tǒng)一考試的考生,如已被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錄取,則不再參加其他高校的錄取。

  第四十四條 強基計劃招生錄取。通過高校強基計劃資格審查的考生,在高考結束后參加高校組織的強基計劃選拔考核,錄取階段嚴格按照教育部在“陽光高考強基計劃平臺”下達的擬錄取名單投檔錄取,由高校調入強基計劃招生錄取,不占用我省普通類招生計劃。

  第四十五條 保送生招生錄取。根據教育部等有關部門規(guī)定,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國家集訓隊成員、部分外國語中學推薦優(yōu)秀學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運動員等人員具備高校保送資格。高校可以從上述人員中招收保送生,其中公安英烈子女按有關規(guī)定只許保送至公安類院校。符合條件的考生可向高校或有關部門提出保送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部門及考生所在中學審核確認并通過多級公示后,參加有關高校組織的保送生綜合考核。高校根據綜合考核成績和高校選拔要求,確定擬錄取保送生名單并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被錄取。省考試院按照規(guī)定程序在高考前對高校擬錄取保送生名單進行審核確認,已確認保送錄取的學生不再參加高考錄取。

  第四十六條 省內外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錄取。省內外高職院校分類考試工作按照省考試院《關于切實做好2024年省內外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青招委辦〔2024〕3號)文件要求執(zhí)行。參加省內外高職院校分類考試的普通高中畢業(yè)生被正式錄取后,不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

  第四十七條 重點高校面向農村和脫貧地區(qū)專項計劃招生錄取。該計劃包括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三類。2024年我省專項計劃的生源范圍和報考資格條件是:西寧市城西區(qū)、城東區(qū)、城中區(qū)、城北區(qū)和青海油田以外各考區(qū)的農(牧)業(yè)家庭戶籍(不含從省外遷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學(西寧市城西區(qū)、城東區(qū)、城中區(qū)、城北區(qū)中學和青海油田中學除外)實際就讀高中三年并具有學籍、在戶籍所在地參加2024年高考報名的學生。學籍保留在省內的省外集體辦班考生,不具備專項計劃報考資格。往年被專項計劃錄取后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上述專項計劃和省內鄉(xiāng)村振興專項計劃報考資格。

  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由教育部下達分省計劃,單設批次、單獨劃線、單獨填報、單獨錄取。高考成績公布后,由符合資格條件、達到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填報志愿。生源不足時,不得將未完成的專項計劃調整為普通計劃,須通過征集志愿完成。經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計劃,適當降分錄取,確保完成招生任務。

  第四十八條 國家公費師范生計劃招生錄取。國家公費師范生招生計劃由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負責實施,考生入學前須與錄取院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xié)議,畢業(yè)后履約任教服務期為6年。公費師范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安排。公費師范畢業(yè)生經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yè)學位和與教學相關的學術性碩士學位。畢業(yè)后違約考生應按規(guī)定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罰繳該費用總額50%的違約金。

  第四十九條 優(yōu)師專項計劃錄取。中西部欠發(fā)達地區(qū)優(yōu)秀教師定向培養(yǎng)專項(簡稱優(yōu)師專項)計劃,由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和地方師范院校承擔招生及培養(yǎng)任務。采取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的方式,為脫貧縣和中西部陸地邊境縣中小學校培養(yǎng)優(yōu)秀教師。

  國家優(yōu)師專項計劃:由北京師范大學、華中師范大學、華東師范大學、東北師范大學、陜西師范大學、西南大學承擔培養(yǎng),招生生源為全省生源。國家優(yōu)師專項師范生在錄取后、獲得錄取通知書前,須與培養(yǎng)學校和生源所在省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農業(yè)農村部門簽訂協(xié)議,承諾畢業(yè)后到生源所在省份定向縣中小學履約任教不少于6年。對拒簽協(xié)議的錄取學生,有關高校應取消其優(yōu)師專項錄取資格。國家優(yōu)師專項師范生錄取后,戶籍仍保留在原戶籍所在地,畢業(yè)后可按有關規(guī)定遷入定向就業(yè)所在地區(qū)。

  省內優(yōu)師專項(地方公費師范生)計劃:由青海師范大學、青海民族大學承擔培養(yǎng),招生生源為六州和海東市六縣區(qū)及西寧市湟中區(qū)、湟源縣、大通縣生源。省內優(yōu)師專項(地方公費師范生)計劃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籌,在入學前做好相關協(xié)議簽訂工作。

  以上具體生源范圍、就業(yè)協(xié)議簽訂方式等規(guī)定以招生院校發(fā)布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五十條 省內生態(tài)專項、省內鄉(xiāng)村振興專項、省內民族地區(qū)教育高質量發(fā)展專項計劃招生錄取,由省內本科高校承擔。

  省內生態(tài)專項計劃:限三江源生態(tài)核心保護區(qū)(包括玉樹州:玉樹市、雜多縣、稱多縣、治多縣、囊謙縣、曲麻萊縣;果洛州:瑪多縣、瑪沁縣、甘德縣、久治縣、班瑪縣、達日縣;海南州:同德縣、興?h;黃南州:澤庫縣、河南縣;海西州:格爾木市唐古拉山鎮(zhèn))考生報考,生源不足時將招生范圍擴大到六州。

  省內鄉(xiāng)村振興專項計劃:限符合重點高校面向農村和脫貧地區(qū)專項計劃報考資格條件的考生報考。

  省內民族地區(qū)教育高質量發(fā)展專項計劃:生源范圍為六州生源,該計劃以州為單位擇優(yōu)錄取。

  第五十一條 軍事、公安、司法、消防、機要、定向培養(yǎng)軍士院校招生錄取。軍事、公安、司法、消防、機要、定向培養(yǎng)軍士院校招生執(zhí)行教育部、中央軍委、公安部、司法部、應急管理部等有關部委的相關規(guī)定,錄取政治考核、體檢、面試合格的高中畢業(yè)生,生源選拔工作及具體時間安排另行通知。

  第五十二條 定向計劃招生錄取。高校定向就業(yè)招生計劃在院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院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投檔錄取,經降分仍未完成的計劃,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zhí)行。六省市對口援青定向各州招生的普通類計劃在首次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時,面向全省征集志愿。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yè)計劃招生錄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yè)招生計劃由有關高等學校編制并報教育部,由教育部負責審核并分送各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該計劃屬于定向就業(yè)計劃,錄取考生本科畢業(yè)后須按照簽訂的定向就業(yè)協(xié)議到西藏縣級以下基層單位工作,服務年限不少于5年。該計劃安排在本科專項計劃批次錄取,最低錄取線不低于招生院校在本科一段批次提檔線下40分。已錄取的師范類專業(yè)考生,須與西藏自治區(qū)教育廳及招生院校簽訂定向西藏就業(yè)協(xié)議;其他專業(yè)考生須與西藏自治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及招生院校簽訂定向就業(yè)協(xié)議。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yè)計劃生源范圍為符合我省高考報名錄取資格、戶籍在我省的應屆高中畢業(yè)生。

  農村訂單定向醫(yī)學生免費培養(yǎng)項目計劃,按照“州來州去”“州來縣去”原則面向定向地區(qū)招生,重點為海西州、海南州、玉樹州、果洛州、黃南州定向培養(yǎng)醫(yī)學生。培養(yǎng)院校為青海大學,培養(yǎng)專業(yè)為臨床醫(yī)學(全科培養(yǎng)方向)本科專業(yè)。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須在五州(不含海北州,下同)農村,本人具有當地連續(xù)三年以上戶籍,限本州農村戶籍填報本州項目計劃,考生須承諾畢業(yè)后在本州的縣域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履約服務至少6年。該計劃以州為單位擇優(yōu)錄取,如定向生源不足,可依次面向五州、六州、全省征集補錄。錄取學生免繳學費和住宿費,并享受一定的生活補助。

  第五十三條 港澳院校內地計劃招生錄取。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港澳院校,在高考成績公布后,由上線考生填報志愿,省考試院按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高校擇優(yōu)錄取。未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港澳院校,考生本人可通過登錄院校網站等方式自行申請,按照招生院校要求參與自主選拔錄取。

  第十章 錄取確認與報到注冊

  第五十四條 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tǒng)考、保送、省內外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擬錄取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省考試院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tǒng)”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省考試院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在我省錄取結束后將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校。

  第五十五條 考生收到高校寄送的《錄取通知書》后,應登錄青海省教育考試院的志愿填報系統(tǒng)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fā)布渠道進行確認,核實《錄取通知書》真?zhèn),防止因虛假招生上當受騙?忌鷳锤咝R(guī)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xù)。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在高校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錄取后確定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要及時和錄取院校聯(lián)系,避免招生院校網上注冊學籍。如因考生上一年度錄取后不報到而影響下一年度高考報名錄取的,由考生本人負責。

  第五十六條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考試院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第五十七條 省考試院將于8月31日前按規(guī)定向教育部上報各在青招生高校在我省錄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統(tǒng)考、保送、省內外高職院校分類考試錄取的考生等)的招生錄取數據庫。省考試院上報的數據是在青招生高校錄取的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章 考生檔案

  第五十八條 考生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忌娮訖n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guī)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忌娮訖n案數據要確保真實準確、圖像規(guī)范,且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等紙質材料內容一致。

  紙質檔案包括《考生報名登記表》《考生資格審查表》《考生體檢表》、高中階段學籍檔案、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單、赴省外就讀高中審查登記表(附審查登記資料)、《青海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加分確認表》(前述材料均為原件),考生與家長戶口簿復印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等。紙質檔案由考生從考區(qū)招辦領取后,自行攜帶到所錄取的高校。

  凡戶籍從省外遷入我省的考生,考生紙質檔案中還應裝入考生及家長的《準遷證》《遷移證》復印件(加蓋遷出地和遷入地公安部門的戶籍專用章)。戶籍從青海轉出后又重新轉回的,還要提供從青海轉出時的《準遷證》《遷移證》復印件。

  第五十九條 省考試院加強考生有關信息的比對校驗,并負責進行匯總、整理,確?忌娮訖n案與紙質檔案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的一致,確?忌嚓P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并按規(guī)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忌娮訖n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區(qū)招辦負責做好考生紙質檔案中材料復印件與原件的核對工作,對提供虛假材料者,取消考試或錄取資格。

  第十二章 資格審查

  第六十條 嚴格執(zhí)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高考資格審查嚴防“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青政辦〔2016〕71號)有關要求,加強考生報考錄取資格審查工作。高考成績公布之后,各考區(qū)招辦要對上線考生進行再次審查,市(州)招辦(教育考試院)組織對本科一段(含)以上考生檔案進行復查。在青高考報名錄取條件,依據“青教招委〔2000〕007號、〔2006〕33號、〔2008〕48號和青招委〔2011〕42號、〔2013〕4號”和“青政辦〔2007〕177號”以及“青辦發(fā)〔2004〕56號、青人才字〔2011〕5號、青組字〔2016〕181號”等相關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對資格存疑考生采取多種方式認真核實取證,切實把好檔案復查和招考資格審查關。各地要在7月3日前完成復查工作任務,并向省考試院報送復查工作報告。省考試院加強政策指導,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和來信來訪,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對資格審查中的違紀違規(guī)問題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對各地考生檔案復查工作進行抽查和監(jiān)督。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各考區(qū)招辦要加強溝通協(xié)調,做好調查取證等工作。

  第十三章 信息管理和公開公示

  第六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和相關學校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護學生個人信息安全,教育學生提高防范意識,嚴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篡改。考生高考成績信息只能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新聞媒體要規(guī)范新聞報道,嚴禁宣傳炒作高考“狀元”“升學率”“上線率”等內容,各地政府、學校、培訓機構不得以高考成績?yōu)闃藴湿剟罱處熀蛯W生。

  第六十二條 省考試院、各高校和相關中學應按有關規(guī)定要求公開相關招生信息。省考試院負責公布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tǒng)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高校錄取最低分、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yè)招生計劃等。各高校信息公開公示按照教育部規(guī)定執(zhí)行。省考試院和各高校在招生錄取期間,向社會公布監(jiān)督舉報電話,并按照信訪規(guī)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省考試院和各高校須加強招生信息管理,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第六十三條 軍事、公安、司法、消防、機要、定向培養(yǎng)軍士的院校生源選拔中的政治考核、面試、體檢等工作,嚴格按照《關于做好2024年軍隊院校招收普通高中畢業(yè)生政治考核工作的通知》《關于做好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專業(yè)在青招生工作的通知》《關于2024年司法行政類院校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yè)在青招生工作的通知》《關于2024年中國消防救援學院在青招收普通高中畢業(yè)生有關事宜的通知》《關于2024年北京電子科技學院在青招生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關于做好2024年招收定向培養(yǎng)軍士工作的通知》要求進行,遴選出的合格生源名單在相關單位和省考試院官方網站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四章 違規(guī)行為處理

  第六十四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huán)節(jié)出現違規(guī)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第36號令)確定的程序和規(guī)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guī)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黨員和公職人員違規(guī)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guī)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guī)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授權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省級統(tǒng)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拔尖人才班、綜合評價、高水平運動隊、藝考類、體育類、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tǒng)體育、高職分類考試等類型的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guī)及黨內法規(guī)執(zhí)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guī)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對被認定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guī)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中階段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yè)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第六十五條 考生或者其法定監(jiān)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guī)定或其他相關規(guī)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zhí)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jiān)察部門或者專門的招生監(jiān)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法定監(jiān)護人對高校作出的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考試院申請復查;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舉報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考試院或者省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guī)定向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復核,復核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五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經批準的部分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解釋。

  附件:

  1.2024年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網上填報志愿和征集志愿實施辦法 點擊查看

  2.2024年青海省普通高考網上填報志愿服務點設置和管理要求 點擊查看

  3.2024年青海省普通高考網上志愿填報服務點設置情況報告表 點擊查看

  4.青海省2024年報考普通高校志愿草表 點擊查看

  5.青海省2024年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考類?己细窨忌驹副 點擊查看

  6.青海省2024年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高水平運動隊合格考生志愿表 點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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